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07 津国税一〔1998〕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法〔2007〕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32号
)转发给你们。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市局已在《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一〔1998〕19号
)文中做了具体规定,现就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无纳税申报或无经营收入的福利企业及时进行清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1997年已按规定报市局审批的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1998年需重新上报市局审批。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天津市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审查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先征后退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同时,由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写出工作签报,签报需注明总机构的主办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分支机构的设立时间与投资情况,职工总数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安置“四残”人员情况,注明是否属于转办或挂靠企业,其安置的“四残”人员是否存在只挂名领工资,不参加生产劳动的现象。
三、关于对校办企业的清理检查各单位要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清理的内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校办企业范围。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为学校所有。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营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二)税收政策检查
1、对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是否按规定征收了消费税、增值税;对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产品是否退还了已缴纳的增值税。
2、对商业批发、零售的校办企业是否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
3、对校办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是否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摊了进项税额。
5、学校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了增值税,有无违反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不入库擅自免征的情况。
6、对校办企业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是如何处理的。
7、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
8、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校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6%的征收率退还已征的税款。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校办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填写《校办企业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并将清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写成书面材料,于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