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5 津地税征〔2000〕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地税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东丽、西青、北辰、塘沽、大港、宁河、武清、蓟县、开发区、保税区、涉外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发挥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处”行业管理优势,经研究决定,委托客运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纳税款实行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客运处核发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实行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及涉外企业(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地税二〔1999〕7号
)、《
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地税外〔2000〕19号
)的规定,采用"单车定期定额"方法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和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征。
二、各有关地税分局要分别与客运处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其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
三、各有关地税分局委托客运处代征税款时,要求其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操作:(一)税款征期内,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由客运处核对运营车辆等计税数据,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在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代征税款专用章"戳记,交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二)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持客运处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在税款征期内,到开户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入库手续;(三)对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如遇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运营的车辆,需到客运处办理报停手续。经客运处核发《歇停业申请批复》,报有关地税分局审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次月征期内办理减免税手续;(四)客运处于当月20日前,将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存根联(第六联)、运营车辆、报停车辆等计税申报资料,分别送交所属地税分局。
四、各有关地税分局对客运处送交的申报资料,按如下程序审核、管理:(一)征收所凭客运处送交的税收缴款书存根联,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并归档;(二)计会科凭国库经收处转来的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已入库税款缴款书第四联,办理税款入库销号手续;月末前,将税收缴款书第五联及逾期未办理入库税款的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名单送达客运处,通知其催缴税款入库、加收滞纳金或停供发票。
五、代征代缴手续费,依照市局《
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
地税计〔1998〕19号)的有关规定,按各有关地税分局实际入库的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税款计提。
六、各有关地税分局应于6月25日前,将所辖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名单进行汇总,填制《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涉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与客运处核对;7月10日前,分别与客运处建立代征关系。
七、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