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12 津国税退〔20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该通知第六条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