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16 津国税征〔2004〕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4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
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
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