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1 津国税征〔19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通知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1999年6月1日以后,持旧版销售发票的车主仍未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持旧版销售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销售单位凭旧版销售发票开立红字销售发票,冲减已缴税款,并将退回旧版销售发票粘贴到红字发票存根联后,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换票手续的不予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方可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具旧版销售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可将发票联收回后粘贴到发票存根后,逐份加盖“作废”戳记,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具旧版销售发票,已申报纳税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