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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6 津国税征〔199841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保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使用的“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国税局在1999年1月30日前缴销完毕,各有关单位应于1999年2月15日前将缴销情况报市局。

  二、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单位仍可使用“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但应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及使用范围。

  三、各单位应做好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使用单位和个人手中。

  四、各单位可于1998年12月21日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五、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一式六联,每本工本费7元;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一式六联,每份工本费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