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03 津国税二〔1995〕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于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造成税负增加需给予税收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05号
)文件规定执行。
即: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仍多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二、对于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造成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部分允许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五年内,分期予以抵扣(每年不超过20%)。
三、抵扣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抵扣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局长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四、(略)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