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1.13 赣地税发〔199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抚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抚地税[1996]180 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3〕45号
)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
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