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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4-01-27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3年第10号)规定,现就我市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以纳税人取得的评估价格或提供的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据以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据实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
  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