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01-17 甬地税一[200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废止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废止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
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切实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
议和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总局关于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和有关要求,决定从2006年1月起在我市推广使用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员明细申报,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使用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是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局长、税政科、征管科、信息中心为主体的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同时要向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减少工作阻力。
二、鉴于实施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需要在时间、人力、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等因素。为此,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则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年内逐步全面推广使用软件系统。各地应将推广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三、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该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论是否达到
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都应录入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相关涉税信息,进行全员明细申报。如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因特殊原因暂未列入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也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相关涉税信息,以纸质形式进行全员明细申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按总局《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置。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未按每一个人逐档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六、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九、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由市局统一集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授权范围查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局)查询非本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授权。
十、各地应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认真做好交叉稽核、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已纳入全员明细申报管理系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十二、完税证明开具后,各地可通过扣缴义务人或委托邮政部门打制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十三、有关事项:
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软件由市局一次性向软件开发公司买断后,免费供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并免费提供相关的集中培训。
2、为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软件发挥更大作用及便于基层征收机关运用操作,市局将组织各县(市)、区、直属局(分局)的分管局领导、信息中心、税政科长及征管科长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各地基层征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的集中培训,由软件开发公司提供师资,请各地分批、分期自行组织。为统筹安排,各地需将培训时间及地点提前十日上报市局。
4、扣缴义务人如需上门服务的,可与软件公司(培训公司)自行协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