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4-11-18 地税二〔199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给其它单位(包括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场地,由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