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9 津国税所〔2001〕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所〔1999〕134号
)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