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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委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委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23 津地税所〔20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和促进市委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现对我市市委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我市市委、区委、县委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凡实现独立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为市委、区委、县委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比照《关于市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1〕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