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1 津国税流〔199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2000〕9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1999〕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
津国税一〔1995〕37号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运费中分段收取的电汽化铁路运费也属运费性质,可以计算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