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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3 津财税政〔20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保证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民航、旅游、餐饮、旅店、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行业给予定期税收减免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核实征收的餐饮业、旅店业纳税人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实行定额征收的餐饮、旅店业纳税人,在现行定额基础上减半征收税款。

  二、在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客运出租行业单车定额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照顾。其中大发出租车由原每月定额208元调减为50元;夏利出租车由原每月定额240元调减为60元;其他车型出租车一律按原定额的25%征收。

  三、原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津财税政[2003]5号和津财税政〔2003〕6号以及市地税局津地税征[2003]9号等文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