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3 津财税政〔20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保证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
财税[2003]113号
)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民航、旅游、餐饮、旅店、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行业给予定期税收减免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核实征收的餐饮业、旅店业纳税人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实行定额征收的餐饮、旅店业纳税人,在现行定额基础上减半征收税款。
二、在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客运出租行业单车定额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照顾。其中大发出租车由原每月定额208元调减为50元;夏利出租车由原每月定额240元调减为60元;其他车型出租车一律按原定额的25%征收。
三、原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津财税政[2003]5号和
津财税政〔2003〕6号
以及市地税局津地税征[2003]9号等文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