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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3-11 冀税一发〔199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参照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省局确定了《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现印发给你们。暂行税额适用于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请转知所属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附: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  资  源

          (元)   单位    座落地

  一、石棉     1.00  吨    全  省

          10.00  吨    唐  山

          10.00  吨    秦皇岛

           9.00  吨    张家口

           8.00  吨    承  德

  二、铁矿石   8.00  吨    邯  郸

           8.00  吨    邢  台

           8.00  吨    保定地市

           8.00  吨    石家庄

  三、铜矿石   1.00  吨    全省

  四、铅锌矿石   2.00  吨    全省

  五、铝土矿  15.00   吨    全省

  六、钨矿石  .50  吨    全省

  七、锡矿石  .50  吨    全省

  八、锑矿石  .50  吨    全省

  九、钼矿石  .50  吨    全省

  十、镍矿石  10.00  吨    全省

  十一1.砂金矿  1.60 50M3挖出量全省

    2.岩金矿  2.00  吨    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