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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12-28 冀地税发〔1995〕94号


张家口市、邢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宣化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是以生产生铁为主的冶金工业企业,实行新税制后,生铁及所属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为缓解其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1995〕10号文通知决定,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二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但考虑到1995年省政府对二家企业仍实行返还部分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因此,调整上述二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仍按规定税额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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