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04 津国税一〔199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字[1996]8号
)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货单位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对供货单位多缴纳的增值税,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退还时,相应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