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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知
2006-03-14 津财农〔2006〕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求〈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05]790号),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问题的请示》的批示,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征管。此次职能划转只涉及征管业务,不涉及人员划转问题。

  二、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保证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将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将未开具的票证集中、登记,对未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专项催缴,2006年5月1日前仍未缴纳的,各区县财政局将欠税资料整理造册,与2004和2005年度办结的"两税"减免税资料一并移交地方税务局。

  地税系统各单位要做好财政部门移交"两税"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登记造册。请各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顺利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保证"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