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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和《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和《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15 津地税征〔200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提升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证件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编写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办税指引”)和《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2. 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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