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和《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15 津地税征〔200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
征管,规范税收
征管业务流程,提升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证件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编写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办税指引”)和《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2. 税务人员税务事项操作指引(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