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税率
(一)市施管站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建筑业3%或服务业5%税率代征营业税,同时计算代征附加。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
(二)市施管站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7%或9%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三、适用发票
(一) 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在与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预收和结算工程收入时,必须到市施管站开具《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发票》)。《施工监理发票》为外地进津施工、监理收入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 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施企业、外监企业预付和结算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施工监理发票》并据以记帐,其他票据均不得作为支付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工程款项的凭证。
四、代征程序
(一)各地税分局分别与市施管站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上述“协议书”和“证书”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应在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驻市施管站经收处,开立税款预储帐户,并在申报纳税前,将当期应纳税款预储在其帐户内。
(三)市施管站在为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办理收入结算时开具《施工监理发票》,并同时代征税款。
(四)市施管站将代征的税款按工程座落地,缴入所在地地税分局金库(工程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款,缴入地税涉外分局)。
(五)市施管站要建立代征代缴税款日记帐,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施工监理发票》第五联,连同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纳税申报表、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名单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地税分局。
五、其它事项
(一)市施管站作为代征税款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地方税务分局的检查与监督。
(二)各地税分局按市施管站代征的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实际入库的税款计提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1年 3月1日起执行。此前,原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未结款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委托统一代征后,各地税分局、各区县建管站对在我市从事上述作业的外施企业、外监企业不再征收或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