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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0 津国税流〔2000〕10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在依据的季度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基数。并将清理检查及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3月2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实情况报涉外税处)。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三、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使用市局(津国税流〔1999〕42号)文件所附的统计表)。
  四、市局将组织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