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2-05 津地税企所〔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5%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二、市地税局、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地税企所〔2009〕7号
)第一条规定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