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企业从联营单位分来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7-05-20 津财企一〔199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条废止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加快我市滨海新区的发展,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企业从上述三区联营单位分来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合资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其从联营单位分回来的税后利润,不再按税率差补交所得税。
二、我市企业投资于外省市的,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征免所得税问题仍按我局下发的《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4]6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