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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3 冀国税发〔19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1月1日后新办校办企业逐级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税收管辖范围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1993年底前的小学校办工业企业要按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给予税收照顾。

  二、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校办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和税收返还。

  三、准予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填报《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文字请示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暂由地市国税局代省审批。代审批情况由地市国税局填报《代省审批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于每年三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

  四、校办企业的清理整顿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清理整顿结果)于1994年10月10日前由地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税收管辖范围分别汇总报省国税局税政一处,省地税局税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