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我市《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7〕17号
)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
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
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
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
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