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23 津国税退〔200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
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