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南昌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现委托南昌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各税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为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后应征的地方税费(不含国税部门已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增值税的房屋租赁、存量房交易事项),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二、征收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1.固定业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加工修理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2.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餐饮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娱乐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4%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2%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固定业户(仅指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1)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下列生产经营项目(本条(2)至(9)项)以外的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6)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8)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9)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二)印花税征收标准
1.购销合同:以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或承揽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货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帐册(包括载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的总分类帐,或专门设置的记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帐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之和作为计税依据。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营业帐簿按件五元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3%。
(五)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三、代征方式
征税方式只能选择POS机刷卡缴税。如纳税人选择现金缴税,需在国税窗口缴纳完结增值税、消费税等应缴税款后,至地税窗口缴纳地方税费(国地税一窗通办的除外)。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