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6 津地税所〔2001〕
22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60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