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6 津国税征〔200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征〔2004〕29号
)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
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定工作总结和《
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
征管处。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
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单,分别移交
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
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
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
征管科。
(三)
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
征管科制作《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3.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
征管科。
4.
征管科对《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
非正常户。
5.
征管科按《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常”转为“
非正常户”;登记“
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三、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
征管科,由
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
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四、
非正常户注销
(一)对
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后,仍未找到的纳税人,
征管科填制《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
非正常户”转为“内部注销”,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
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由稽查部门予以清税处罚后,由管理所重新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五、对
非正常户处理的政策依据按照《
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一)档案资料归档内容;1.公告资料;2.《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3.《失踪纳税人通知书》;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档案资料管理方式:
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实行单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