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2016年第19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由我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联系人 |
办理事项 |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北苑路190号 |
2669036 |
林昆 |
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北苑路190号 |
2669331 |
李燕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地税窗口 |
花园路1号 |
2090360 |
季伟平 |
莲都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和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
三、咨询监督电话:12366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