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贯彻《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21 地税一〔1997〕4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
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经能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些地税分局询问集体、私营企业是否比照执行,经研究,现就集体、私营企业贯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加强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的所得税优惠,均应依照《管理办法》经市经委等部门认定,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方可办理减免所得税。
2、申请减免所得税的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处理,应与其他非综合利用产品截然分清单独计算盈亏,否则不予办理减免所得税。
3、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规定减免所得税,审批手续应在规定的减免年限内每年办理一次。凡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