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3-12-25 津财税政〔201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全文废止。转发的文件已经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征管关系维持不变。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国税、地税各征收机关应当做好试点企业信息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
三、《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津财税政〔2013〕21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