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6 津国税流〔199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8]3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
〔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