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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2-18 津国税退〔200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中“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办理退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经审核无误,可继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