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生产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5 津地税一〔200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法〔2007〕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和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股份合作制实行办法》的通知(津民
〔1999〕89号)精神。福利生产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如转为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福利企业参股以及本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个人参股的,已不符合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得继续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