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21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亏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税法规定,本办法所用“亏损”、“所得”两概念,不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亏损额”和“利润额”,而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亏损额”和“所得额”。
三、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下列纳税人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盈亏,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2.实行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五、弥补亏损的方法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六、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核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实亏损数额后方能按规定弥补。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每个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纳税人亏损金额。同时,填列《纳税人亏损审核表》。对经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亏损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年度建立台帐备查。
3.纳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盈利后,在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核准表》,连同本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过的《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
七、核准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权限
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纳税人弥补亏损,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地、市属及其以上纳税人弥补亏损,按纳税人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地方税务局核准。
八、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纳税人亏损金额,在以后盈利年度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得扣除。
九、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