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征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12-26 赣地税函〔2005〕2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第五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第五点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基层对地税
征管工作反映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增加服务业定额发票为窗口代开发票。
2、对
征管业务软件运行中的问题,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人员分模块进行测试和调查,分模块反映问题,并提出较为系统的建议上报,使省局在收集汇总分析问题和建议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在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临时税务登记样式以前,各地可在现行的
征管软件中打印注明''''临时税务登记''''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供纳税人临时使用。
4、原则上除涉及到纳税人申报、申请的事项,需使用纸质资料并进行手工传递外,其他
征管资料(尤其是表证单书)都在
征管软件中自动生成,不印制成纸质资料。
5、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补充规定如下:外出经营纳税户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1)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3)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