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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09]1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灵武市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又好又快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7]121号),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发了《 关于明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宁财(税)发 [2008] 1194 号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企业与基层执法单位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限产生了分歧。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企业税负水平,经研究,现对进入宁东基地的工业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明确如下:

对2014年之前进入宁东基地的工业企业,其工业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以企业用地经政府划拨使用或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一律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的照顾。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