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5]92号 2005-5-25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契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