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27 津地税所〔200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3、投资者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也用于企业使用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车辆若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并且能够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中正确划分的,对企业经营使用实际发生的支出部分,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股东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对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不能正确划分经营使用的,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不超过购买车辆价款的40%的金额从股东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