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3-25 津地税所〔200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按照总局
国税函〔2008〕251号
规定执行,我市《
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8〕8号
)规定的“资产总额”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数量较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工作量较大,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行确认填报纳税申报表。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