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04 津地税所〔20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人均支付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含3倍)的,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在三年内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