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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31 津国税流〔200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回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1.凡2006年度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各征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程序,对申请认定的纳税人递交的全部资料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对新办商贸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津国税流[2004]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津国税流[2004]68号转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 津国税流〔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津国税流[2004]36号转发)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津国税流[2005]47号转发)规定已做免税资格认定后(以下简称“物回免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采集管理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与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是同一种纸质发票,对应不同的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其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均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区分,不得混同。
  我市国税机关对物回免税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前,对其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的全部手写版普通发票(含计算机打印票),应缴销已领购未开具部分;未全部缴销完毕的,不得对其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物回免税企业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普通发票的数量、版额核定。
  我市国税机关对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票发售、认证扫描、数据采集、失控发票登记、最大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43号”文件第一、二条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企业(以下简称“物回免税企业”),对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的全部手写版普通发票(含计算机打印票),在缴销已领购未开具部分后,可持税控Ic卡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办理申请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事宜;凡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推行使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物回免税企业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增加开票系统的零税率编码;已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由技术服务单位增加开票系统的零税率编码。
  物回免税企业同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应将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严格对应纸质发票,不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混用开具。
  四、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申报管理物回免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后,不再报送纸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采集软件”)采集的电子开具清单;在2007年5月31日(含)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普通发票,仍采用原清单方式采集并在2007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纳税,自200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起,税务机关不再接收纸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通过采集软件采集的电子开具清单。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物回免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不再报送纸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通过采集软件采集的电子抵扣清单;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2007年5月31日(含)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普通发票,仍采用原清单采集方式,税务机关自2007年9月份申报期起,不再接收纸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通过采集软件采集的电子抵扣清单。
  纳税人不得重复报送或漏报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
  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使用推行为做好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使用推行工作,市局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现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使用推行工作规范》。各征管机关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企业,应按照规范内容依次实施。
  征管机关对未使用和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物回免税企业,应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完成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初始发行和变更发行;对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防伪税控物回免税企业,应按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的有关规定,完成系统推行事宜。
  六、有关工作要求各征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使用推行工作,严格按照《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推行工作规范》(见附件)组织纳税人完成认定推行。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协调配合。各征管机关主管领导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工作。税政(管)科作为牵头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有关部门的宣传、解释工作。天津航天金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提供纳税人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2.积极宣传,热情辅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咨询,让纳税人了解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及具体过程,认真辅导纳税人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3.重视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征管机关应高度重视推行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准备。对设备操作、数据信息、系统设备、人员财产等各方面均应制定专门的安全规范,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4.强化服务,严肃纪律,创建和谐征纳关系。各征管机关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推行环境,要制定和实施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严守推行纪律。各单位的推行现场要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的条件;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向纳税人收取升级和培训费用的要求,不得借机强行向纳税人推销或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各单位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进驻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集中提供服务。
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升级服务,免费为纳税人增加开票系统的零税率编码,辅导纳税人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附件: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推行工作规范

  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防伪税控系统的衔接对应目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和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将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合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出库管理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直接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中按代码、号码顺序调取。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信息(包含电子发票和纸制发票的号码、代码),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三者间保持一致。
  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推行工作流程1.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43号文件第一、二条及市局转发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认定。
  2.纳税人申请认定物回免税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凭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准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企业(以下简称“物回免税企业”)。凡已认定为物回免税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重新认定,但需凭认定批准资料,申请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受理认定申请后,依次完成以下事项:①认定审批。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津国税流[2004]36号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津国税流[2005]47号转发)规定的申请企业,应认定为物回免税企业,并将认定批准资料返还申请企业。
  ②信息登记。凭免税企业认定批准资料,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物回免税企业的减免税审批登记和资格认定登记。税务机关应清理删除系统中已登记的非免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并对已认定未登记的物回免税企业补充登记。
  3.纳税人申请使用发票物回免税企业应凭免税企业认定批准资料、发票领购簿,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申请企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同时申请使用;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推行使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税务机关在受理发票使用申请后,依次完成以下事项:①核定审批。按照物回免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其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普通发票的数量、版额,核定其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对同时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月购票限量和最大开票限额。核定审批后应将核定批准资料返还纳税人。
  ②核定登记。凭物回免税企业使用发票的核定批准资料,完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发票的核定登记。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核定登记,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内容体现,即:申请企业只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其核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登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同时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核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累加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内。
  ③档案登记。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物回免税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使用发票的核定批准资料,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的“纳税人档案管理”功能,设定其“纳税人性质”。
  物回免税企业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通过“纳税人档案管理/纳税人档案登记”功能设定;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通过“纳税人档案管理/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设定。
  物回免税企业既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性质”应选定为“一般纳税人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只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性质”应选定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④发票授权。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物回免税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使用发票的核定批准资料,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的“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认定授权管理/授权信息”功能,设定其“可开具发票类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和最大开票限额。
  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购票限量、最大开票限额授权,应分别凭各自的核定批准资料设定,不得替代混淆。
  4.纳税人申请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物回免税企业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并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增加开票系统的零税率编码;已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应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增加开票系统的零税率编码。
  税务机关应运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分别完成上述申请企业的初始发行、升级发行和变更发行。
  5.纳税人申请缴销普通发票物回免税企业应携发票领购簿、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的全部手写版普通发票(含计算机打印票)已领购未开具部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办理普通发票的缴销。
  税务机关应核对申请企业的普通发票发售记录,完成上述普通发票的缴销,并删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上述普通发票的核定内容。
  6.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物回免税企业应携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领购发票。申请企业需同时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分别填报申请资料。
  税务机关在受理发票领购申请后,依次完成以下事项:
  ①审核批准。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发票发售。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首先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完成发售,登记为单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记录,并在发票领购簿上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打印记录后,手工标注“(废旧)”字样。
  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原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免税业务的手写版普通发票(含计算机打印票),其核定内容未全部删除的,不得对其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其次应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完成发售,登记为单独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发售记录,在核对其电子发票与纸制发票的代码、号码一致后,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申请企业的税控IC.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