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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16 津国税退〔19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 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一条 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十八条 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文件执行中如有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