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7-10-22 地税一〔1997〕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对我市集体、私营企业在1996年执行税前扣除工资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1997年适当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计税工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城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乡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000元。
私营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工资、各类价格补贴(乡镇企业不享受价格补贴)、小伙食补贴、书报费、中夜班津贴和其他津贴。
计税工资标准为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发数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数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