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24 津地税征〔20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据调查,我市一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委托代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方法,长期不与代销企业结算售房款,造成国家税收不能及时入库。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的税收管理,有效堵塞漏洞,经研究,现就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房地产企业),在向商品房代销企业提供专用票据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自确立代销关系之日起十日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合同)、代销企业的《天津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房地产企业应填写《商品房代销企业使用专用收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
房地产企业方可将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天津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交由代销企业使用。
二、代销企业代销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开具
房地产企业的专用收据,并加盖
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有效印章。购房人在交齐购房款后,应持专用收据到
房地产企业换开《天津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三、
房地产企业必须定期与代销企业结算售房款,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代销企业在与
房地产企业结算售房款时,应当附有售房清单及开具专用收据的记账联。
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依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代销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完整地核算代销商品房收入,正确地反映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依法缴纳税款。
四、
房地产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将专用收据交由代销企业使用的;代销企业代销商品房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房地产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售房款,代销企业不按规定核算代理手续费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五、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加强对
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管理,对商品房代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强化以票管税,限定专用发票和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严格验旧售新领购手续,加强征收环节和管理环节的衔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分局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
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互间有义务提供所管辖企业的纳税情况,特殊问题报市局征管处解决。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商品房代销企业使用专用收据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