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74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总机构不向我市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成其督促总机构在限期内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在限期内提供税款分配表。
附件:关于协助督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函(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