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12-28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0年第3号
)规定,现就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加强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凡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0年第3号
)规定办法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对
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要进一步加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的督促和辅导。原则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一律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三)规范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对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西省地税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按3%核定征收,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按5%核定征收,转让商铺(店面)按7%核定征收,转让其它非住宅(含车库)项目按5%核定征收。
对采取核定征收的
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转让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单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对一时无法清算的,先按转让土地收入的7%预征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
三、关于明确存量房(二手房)转让
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购房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的,一律实行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转让居住房的,按转让收入3%核定征收。
2、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转让商铺(店面)的,按转让收入5%核定征收;转让其它非居住房的,按转让收入3%核定征收。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能准确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的,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实结算,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算。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