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3 财税一〔199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规定,市局所发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财政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两点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消毒牛奶亦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在流通环节[指商品批发和零售],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含猪、牛、羊骨粉、鱼骨粉、贝壳粉等等]属饲料范围,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